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在高考、中考或重大活动等噪声敏感期间,对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制作业区域、时间的决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