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园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就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举办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