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园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影响公园景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