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负责市级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区级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