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