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公园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园内其他设施和树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乱涂写、乱刻划、乱张贴;
(二)随意堆放杂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区域使用轮滑、滑板、平衡车等滑行;
(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五)在非指定区域游泳、烧烤、垂钓、宿营等;
(六)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七)排放污水、废水;
(八)采挖植物,攀折花果,损毁草坪、树木;
(九)捕捞、捕捉动物,放生外来物种,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十)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外的犬只进入非指定区域,携带公园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宠物入园;
(十一)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十二)其他影响公园景观和环境卫生,或者妨碍他人游览、休憩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