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举办下列活动的,应当取得公园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一)民间杂技、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三)游园、灯会、花会、庙会、龙舟赛等民俗传统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游览秩序和安全的群众性活动。

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使用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活动参与人员和游客的安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