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除以下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准许,不得进入公园:

(一)老年人、残疾人的非机动轮椅车,婴儿手推车;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

(三)在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未安装动力驱动装置的自行车。

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园内车辆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但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除外。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