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比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健身娱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