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园各类标识的文字、图形应当符合有关规范。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公园范围图、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导向标识;危险地带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