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园园容应当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二)建(构)筑物及园内各类设施维护完好,物件齐全、整洁;

(三)水体水面清洁,无漂浮杂物,无异味;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五)地面无明显积水、垃圾和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