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园园容应当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二)建(构)筑物及园内各类设施维护完好,物件齐全、整洁;(三)水体水面清洁,无漂浮杂物,无异味;(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五)地面无明显积水、垃圾和废弃物。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