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园内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公园内的管理用房和亭、台、廊、榭、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