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政府管理的公园,除公园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入驻。现有的驻园单位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迁出。

驻园单位和住户应当遵守公园管理制度,不得损毁公园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游客安全,不得在公园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