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公园内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公园内的管理用房和亭、台、廊、榭、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