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因生态保护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补偿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