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明山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大明山保护资金,加大对大明山生态保护工作的投入。

建立多种投融资机制,加大社会资金对大明山生态保护工作的投入。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大明山生态保护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