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明山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大明山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大明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市、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生态保护地带(自然保护小区除外)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明山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