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大明山,是指大明山坡底线之上的围合区域,由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大明山片区(以下统称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地带组成(见附图),具体范围由依法批准的大明山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生态保护地带内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自然保护小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