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大明山内开展科研、考察、旅游、体育或者影视剧、广告拍摄等活动,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