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消防救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