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的运营。

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排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需要。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