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