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进行下列活动,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受理许可的部门应当就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就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新建塘坝、开挖河道和水渠;

(四)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五)取土、采石、挖砂、疏浚河道;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七)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八)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和安全的活动。

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道路、市政、园林、环卫、人防等基础设施工程和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外,不得进行与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