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根据线路建设和投入运营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审核,并征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及其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提出方案,按照前款规定审核、批准、公布。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边界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设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