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第三十条所列施工(作业)活动,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中各作业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专项费用。

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安全防护方案施工(作业)。施工(作业)活动对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应当由专业机构对施工(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安全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会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