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在车站、列车车厢和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
(二)擅自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四)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五)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等;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平衡车等;
(七)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