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制定和调整轨道交通票价,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残疾人、老年人、中小学生等特殊人群实施优惠乘车。优惠乘车的范围、条件、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和特殊人群的乘车优惠,不得擅自调整。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