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识识别,不得影响设施设备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等设备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或者进行商业宣传、销售活动的,应当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