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要求建立并保存病死犬只处理台账和记录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报告未登记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