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的经营、诊疗、救助和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动物经营、诊疗机构开展业务时,对犬只吠叫应当即时有效制止,避免影响他人工作和休息。动物经营、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病死犬只处理台账和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