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动物经营、诊疗机构开展业务时,对犬只吠叫应当即时有效制止,避免影响他人工作和休息。

动物经营、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病死犬只处理台账和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