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携带外来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应当遵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规定。自进入之日起停留十五日以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