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公约,约定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在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