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或者单位的身份证明;

(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个人和单位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