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