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