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服务网点布局规划或者乱搭乱盖设施、乱摆卖的,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