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