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湿地公园内新增使用燃油机动船只的,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