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建坟墓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每座坟墓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