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严格控制湿地公园旅游服务设施的数量。旅游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湿地公园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划,不得乱搭乱盖设施、乱摆卖。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