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横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保护范围内的居民种植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种植速生桉树,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更新改造;种植其他经济林木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