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保护范围内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岸应当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种植农作物的,横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退出种植,对坡地实施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