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以及管理服务区。

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保护、培育、恢复湿地及监测等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科研考察、旅游观光等活动。

宣教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以适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为主的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等活动。

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湿地旅游、经营服务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