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湿地公园分区管理范围,设置保护标识、界碑(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标识、界碑(标)。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