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气化站、瓶组气化站等管道供气装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