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不予办理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