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