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开发与利用第四十四条有效因开发建设造成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治理;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治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开发建设。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