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经批准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修路、水利和电力工程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观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