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开发与利用第四十三条有效经批准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修路、水利和电力工程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观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