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开发与利用第四十五条有效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本条例实施后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续期。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等活动进行河道采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采砂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