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本条例实施后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本条例实施

前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续期。

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等活动进行河道采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采砂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