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植被景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柳江土著鱼类和水生生物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并采取科学组织增殖放流,监测监管外来水生物种等措施,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持水生态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开放性水域释放或者丢弃巴西龟、福寿螺、牛蛙等外来物种。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